(2015)石民一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石台县矶滩乡木竹加工厂与石台县华光清溪水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00101号原告:石台县矶滩乡木竹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经营者姓名程正祥,男,1955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系石台县矶滩乡木竹加工厂业主。被告:石台县华光清溪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法定代表人:郑利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台县矶滩乡木竹加工厂与被告石台县华光清溪水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石台县矶滩乡木竹加工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台县矶滩乡木竹加工厂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台县矶滩乡木竹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石台县矶滩乡木竹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程度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