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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少民终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少民终字第00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月军,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杨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相旭东审 判 员  李叶葳代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宜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