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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09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常 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