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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武寿与赵二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寿,赵二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武寿,农民。被执行人赵二维,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赵二维等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61570.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昌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