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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广破(预)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胡士良与扬州苏北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士良,扬州苏北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广破(预)字第0002号申请人胡士良。委托代理人鞠亚群、鞠雅莉,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扬州苏北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东花园48幢104室。法定代表人蔡霞清。申请人胡士良申请被申请人扬州苏北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北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苏北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蔡霞清,苏继戎为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2004年12月苏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一直未进行清算。2013年1月,苏北公司的股东成立清算组,并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2014年1月23日,苏北公司通过扬州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苏北公司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进行了审计,结论为苏北公司资产总额22500元,负债总额535268.35元。2014年12月2日,苏北公司作出清算报告。申请人胡士良对该清算报告持有异议,认为该报告的出具不符合程序,苏北公司对此予以确认。本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苏北公司拒绝重新清算,未提供财务账册并预交清算费用。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拒绝重新清算,未提供财务账册并预交清算费用,致本案清算无法进行,清算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扬州苏北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姜 莉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人民陪审员  刘明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金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