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浙江省诸暨市人。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浙江省诸暨市人。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吕某某在共和县金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龙审判员 杨 伟审判员 魏 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青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