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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浙江省诸暨市人。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浙江省诸暨市人。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吕某某在共和县金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龙审判员  杨 伟审判员  魏 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青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