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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孙仁与白玉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仁,白玉涛,孙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仁,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岩,男,1982年4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玉涛,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孙金,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上诉人孙仁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金环审 判 员  曹红霞代理审判员  薛 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