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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崔曦元与青岛市旅游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曦元,青岛市旅游局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83号原告崔曦元。被告青岛市旅游局。法定代表人崔德志,局长。原告崔曦元要求被告青岛市旅游局履行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崔曦元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免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于立案时批准其缓交至开庭前。2015年6月20日,本院向原告邮寄送达通知书,通知原告对其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不予批准,要求其于接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其申请免交诉讼费未获批准,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曦元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叶长青审 判 员  曲亚男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佩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