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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徐国忠与徐国钧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006号原告徐国忠与被告徐国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甬奉江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国忠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国钧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忠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国钧去向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5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徐国钧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徐国忠案款148529.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31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10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