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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襄阳鼎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鼎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襄阳承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02号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弘盛公司湖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升,弘盛公司湖北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轩,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万忠,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襄阳鼎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鼎宸公司经理。被告襄阳承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承鼎公司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牛乐,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弘盛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被告鼎宸公司、承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00元,由原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燕审 判 员  田国珍代理审判员  刘玉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小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