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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9年8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9年8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子强审 判 员  赵秋贵人民陪审员  郑建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