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调解,协议如下: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宋某某本金及利息7.37万元,此款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4万元及利息,剩余借款3.37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896.5元,剩余896.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调解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陈传江审判员 吴明海审判员 苗雨宝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昌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