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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蔡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辩护人任超,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嘉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任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从顺庆区某某街乘坐赵某甲驾驶的的士回到嘉陵区某某镇的家找其母亲要钱。到达目的地后,因无钱支付车费,赵某甲就向李渡派出所报案。李渡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在某某镇某某街的一栋居民楼的六楼蔡某某家的门外看到蔡某某。民警向蔡某某表明身份后。蔡某某不由分说直接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辱骂并持刀追砍民警,因楼道狭窄,民警先撤到楼下等待支援,蔡某某随后跑掉。2014年8月22日8时左右,蔡某某在顺庆区某某路的市场内与其母亲鲁某某发生纠纷。在顺庆区西城派出所出警民警赶到现场对其进行劝说时,蔡某某又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民警,在增援特警赶到现场后.蔡某某又向外甩东西砸向民警和围观群众,并把一煤气罐抱上二楼并打开,扬言要点燃煤气罐,同时持刀向处置民警挥舞,与民警对峙时间达2小时。后在蔡某某母亲的帮助下,处置民警成功将蔡某某控制住并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并移交嘉陵区公安分局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2014年8月21日蔡某某打的后不能支付司机车费,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场,蔡某某拒不调解,并用刀威胁不让靠近的行为,不属于妨害正在执行的公务行为。8月22日与其母亲发生纠纷,此事件是家庭民事纠纷,被告人蔡某某虽有过激行为但只是抗拒民事调解行为,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二、即使蔡某某的行为被认定犯罪,也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行为。1、有自首,在西城派出所控制他时,并不知道李渡的事,是其自己在派出所交待的;2、被告人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其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的表现。恳请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回某某镇找其母亲要钱,就在顺庆区某某街招了一辆赵某甲驾驶的出租车,上车后双方谈好价格100元,赵某甲开车送蔡某某到某某镇后,被告人蔡某某叫司机等一下,他回家拿钱,蔡某某回到自己家敲门时,家里无人,这时司机赵某甲上楼叫被告人蔡某某付车费,蔡某某说下次碰见一起给。赵某甲下楼后打电话报警,李渡派出所值班民警青某某接到报警后,带领实习民警李某某很快来到现场,赵某甲介绍了情况后,一同到楼上,民警向蔡某某表明身份后,要求蔡某某与赵某甲协商解决,被告人蔡某某便说:“派出所的怎样?”。随即拿出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打开后冲向警察,警察立即保护赵某甲退到楼下呼叫支援,被告人蔡某某下楼后就从某某镇河坝走到某某渡车站处坐一辆二轮摩托车回到南充。8月22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顺庆区某某路农贸市场其母亲租住的门面找到其母亲鲁某某,双方发生纠纷,其母打电话报警,顺庆区西城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出警民警赶到现场对蔡某某进行劝说,蔡某某拿出折叠刀刺向民警,民警退到店门外打电话请求增援,增援队员赶来后,继续对被告人蔡某某进行劝解,蔡某某不听,从门面二楼往外甩东西砸向民警及围观群众。并把一煤气罐搬上二楼,打开气阀,扬言要点燃煤气罐,民警立即请求消防队、120到现场支援,并将围观群众疏散后,继续对被告人蔡某某进行劝阻,其母也进行劝阻,在对峙一个多小时后,在其母的帮助下,将被告人蔡某某控制住,带往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户籍证明,证实蔡某某的身份信息。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赵某甲辨认用刀刺他的人系蔡某某。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2014年8月21日在南充市嘉陵区某某镇上河街19号及22日在南充市顺庆区某某路农贸市场的现场概貌。5、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南充市嘉陵区公安分局李渡派出所民警青某某的基本信息并证实系单位正式民警;李某某系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公安分局2013年定向体改实习生,现被嘉陵区公安分局分配到李渡派出所实习工作。6、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2014年8月22日8时26分接南充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顺庆区某某路农贸市场“秦花椒”旁的门面内有纠纷,民警赶到现场以及事发经过。7、接(处)警登记薄,证实2014年8月21日8时30分接警人员青某某接到赵某甲电话报警的事实。8、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8月22日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对涉案的匕首及身份证予以扣押。9、川惠诚司鉴(2015)JS第566号司法鉴定文书,证实被鉴定者蔡某某目前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0、证人青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8月21日上午八点半的样子接到一名叫赵某甲的的士车司机的电话报警说有人乘坐了他的的士车后拒绝付钱,并试图逃跑。其接到报警电话后带领其所的定向体改实习民警李某某着制式警服一起去现场出警。其到达现场后,报警人员赵某甲告诉其未付钱的男子叫蔡某某,大约20岁,逃跑到了一栋居民楼里面,当时其就和李某某以及赵某甲一起,上了该居民楼。见到蔡某某后,立即表明了身份并要求他和赵某甲协商解决问题,刚说完对方就直接从身后抽出一把尖刀朝其刺来,还大声叫嚣“你们警察了不起啊。”当时情况突发,楼道狭小对方又拿刀直接向其刺来,当时立即保护赵某甲退到楼下,并把守住楼道,后来派出所支援的同志来了后又上去蔡某某已经不见了。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1日上午8点30分左右有位名叫赵某甲的出租车驾驶员打其派出所的报警电话称:有人打车拒付车费,要求出警。青某某接到电话后就叫上其,说是有警务一起去处理。二人赶到某某镇上河街金虎家私后的居民楼找到了报警人赵某甲,赵某甲说这名打的男子跑到该居民楼六楼上,不付车费,还将一扇防盗门的门把手拉坏在地,可能是吸食过毒品。其了解情况后,就带上赵某甲一起上了居民楼,就看见了蔡某某。并立即说“我们是李渡派出所的民警,你坐出租车为什么不给车费?”刚说完,他就从身后抽出一把弹簧刀向我们刺来。后来青某某看见楼道狭窄,就叫我们后退,并守住楼梯口,等待支援。我们再次返回楼上时,未发现人,向群众了解知此人叫蔡某某,随后其联系了蔡某某的母亲。1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一个叫蔡某某的男子,是做生意的邻居鲁某某的儿子蔡某某,平时与蔡某某接触不多。蔡某某经常来找他母亲要钱,感觉最近几个月蔡某某有点不正常,越来越沉默。13、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2日上午8时其因某某镇家里面的门被打烂向儿子了解情况发生争执,其儿子蔡某某拿出一把水果刀威胁其要自杀,自己就报警了。警察来了之后其见蔡某某情绪很激动,并拿着水果刀对着警察乱舞,便上前将儿子抱住,警察就退了出去。后来其就跑到门口将卷帘门关了。随后支援的警察同志就来了,其儿子就发疯的踢卷帘门,警察同志把门踩死了。特警大队来了之后,就把卷帘门拉开了,其儿子就跑上二楼的阁楼,拿着一个液化气瓶,扬言要点燃液化气瓶自杀。警察又喊来了消防队,最后把120救护车也喊来了。后来经过努力将蔡某某从阁楼上抓了出来。14、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2日8点多,接110指令称,在某某街某某路农贸市场秦花椒店里有纠纷,于是其和辅警何某某迅速出警赶到现场,见一个年青男子在和一个中年妇女发生争吵。其就进入店里查看情况,突然这个年青男子就从身上掏出一把匕首向其乱捅,其后退,他的母亲就抱住她儿子。然后其就退到店门外给值班室打电话说明情况,要求增援。打完电话后,这个年青男子挣脱了他母亲的手,他母亲就迅速跑到店外拉下卷帘门。其过去踩住卷帘门不要他出来,等待增援。过了几分钟派出所的增援队员赶来了,其和周某某对其他围观群众进行劝离,还对门面持刀男子进行规劝,该男子不听,还从门面二楼的隔层上往外甩东西准备打围观群众和民警。后来顺庆区特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该男子仍然不听劝阻。民警果断决定,进入门面内进行处置。进到门面后,该男子已将门面的一煤气罐搬至二楼隔层上,打开气阀,天然气的味道弥漫在门面内,民警随即退出门面,将围观群众疏散,并请求消防队支援。消防队到现场后,民警一直对该男子进行劝阻,该男子的母亲也在现场进行劝阻。男子还是不听,该男子守住上隔层的唯一楼梯,与民警和消防官兵对持,并手持匕首不让民警上隔层,扬言要自杀和点燃煤气罐。因民警一直上不了二楼隔层,随即请求120急救到场增援。经过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对持,最后在那男子母亲的帮助下,处置民警成功将该男子控制住并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15、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在2014年8月22日上午8点多钟其刚接班一会儿,上一个值班出警民警赵某乙打派出所值班电话说在处置某某路农贸市场警情时,一年轻男子拿着匕首要刺民警,现需要增援,值班组的出警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增援,到现场时,出警门面的卷帘门是拉下关着的,赵某乙说那男子拿着匕首往门外冲要刺人,所以先将其关在门里面的。其和赵某乙对其他围观群众进行劝离,还对门内持刀男子进行规劝,该男子不听,从门面二楼的隔层上往外甩东西准备打围观群众和民警。出警民警随即请求顺庆区特警大队快反队支援,特警大队快反队民警到场后,该男子仍然不听劝阻。民警果断决定,进入门面内进行处置。进到门面后,该男子已将门面的一煤气罐搬至二楼隔层上,打开了气阀,天然气的味道弥漫在门面内,民警随即退出门面,将围观群众疏散,并请求消防队支援。待消防队到场后,民警一直对该男子进行劝阻,该男子的母亲也在现场进行劝阻。男子还是不听,民警和消防官兵试图进入门面二楼隔层处置,该男子守住上隔层的唯一楼梯,与民警和消防官兵对持,并手持匕首不让民警上隔层,扬言要自杀和点燃煤气罐。因民警一直上不了二楼隔层,随即请求120急救到场增援。经过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对持,最后在那男子母亲的帮助下,处置民警成功将该男子控制住并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1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1日,某某镇有名男子坐其的摩的到南充,不但不给钱,还拿刀威胁其的事实。17、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证实:在2014年8月21日早上7点多的时候,一名男子招其的车说要到某某镇,并谈好价格。按照那人的指引,到了某某街金虎家私门口,那人叫其等一下,就下车了,其就跟他走,后来发现那人不见了,其就怀疑他是上楼了,就往楼上走并在6楼发现了那名男子。其当时就叫那名男子给钱,男子说家里没有人,把门都敲烂了。这时候其就下楼打电话报警,很快就来了两个警察,并跟随两个警察一起上楼查看情况,上楼之后两个警察问那人情况,那人突然从后腰取出一把匕首他们追来,他们就先下楼,警察叫其往楼下跑,后来那名男子就不知道跑哪去了。18、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21日早上7点的样子,其去南充市顺庆区某某街找母亲鲁某某,其想找母亲拿李渡家里的钥匙回去换衣服,再喊她拿点钱。其去母亲所上班的米粉店找她,其问米粉店里的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娃,她说其母亲不在,没有在那里上班了,就没有找到她。其当时身上也没有电话,联系不上其母亲,就以为她回某某镇去了,于是就想打出租车回家后再让其母亲给钱。其就在小西门招了一辆出租车,打开副驾驶的门上了车,看见司机是一个20多岁的男子,上车后其就给司机说到李渡,司机说要100元,其就让司机开车。司机按照其所指的路到了某某街金虎家私外面的路上,司机停车后就叫司机等一下,其就下车往金虎家私里面门面右边的小路走回家去,到了6楼其家时,先敲了两三下门,没有人开门,其就用脚踢自己家里的门,踢了五、六下门,就看见那个门把手要掉了,于是其就用随身带的匕首将家的防盗门的把手撬掉了,但是还是打不开。其就从6楼走到7楼(顶楼),坐在楼上等其母亲回家,这时候,那个出租车司机就到楼上来要求付车费,当时其就跟他说下次碰到了一起给钱嘛,出租车司机说不得行,说完出租车司机就往楼下走了。出租车司机走了后,其还是坐在7楼的楼梯上等鲁某某。过了一会儿,出租车司机带着两名穿制服的警察就走到7楼的转角处,其中有一名警察站在转角处说,他们是派出所的民警,要向其了解一点情况,其看到他们警察来了,当时就很生气,因为其给出租车司机说了下次一起给钱,结果他把警察都叫来了,当时其就给两名警察说:“派出所怎么样嘛?”,其连续说了两三声,当时认为警察是来抓其走的,就想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想把警察和司机吓跑,于是其就从裤包里面掏出在南充西门市场买的折叠匕首打开,就把匕首指向派出所那两名警察和出租车司机并向他们冲去,当时那两名警察叫出租车司机先撤,出租车司机当时就往楼下跑,然后那两名警察也跟着出租车司机跑下楼,那名出租车司机和那两名警察向楼下跑时,其就一直拿着匕首紧跟着他们三人追去,边追其还边吼着:“别跑,老子剁死你们,的士你也记到起,老子在外面碰到你,一定剁死你。”其从7楼追两名警察和那个出租车司机到三楼时,就慢走下一楼,走到一楼的时候,见没人,就从出楼梯口向某某镇河坝跑了,跑到河边沿着嘉陵江走,走到李渡中学,在附近逗留了一会儿,以为派出所的警察走了,就打算回家去,于是其就沿着某某街往回家的方向走,走到某某街那个幼儿园时,看到路边有警车,怕被警察抓了,所以其就从某某街某某镇政府后门绕到某某镇政府街,再从政府街走到某某车站出口处。当时那路口有两辆摩托车在等客,其就叫了一辆嘉陵二轮摩托车,到了南充。第二天其就去顺庆区某某路农贸市场找到其母亲,其母亲就打电话报警,不一会警察就来了,其当时想拿出匕首把警察吓跑,于是拿出匕首冲向出警的三四名警察,结果被其母拦住。后来警察越来越多,其就跑上楼上,几个警察就上来把其抓住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公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本案中,公安机关民警均是在接到报警和110指令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置,都是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蔡某某对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采取持刀威胁,并以点燃煤气罐进行威胁,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本院对该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某某有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是因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现场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另一起妨害公务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规定,但如实供述自己同种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蔡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的表现,请求对其免于刑罚或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蔡某某虽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综合全案,不宜对其判处缓刑,更不宜免于刑事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二、对涉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梁远文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人民陪审员  周明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