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滑民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耿扶兵与李国雨等二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扶兵,李国雨,文利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279号申请人:耿扶兵,男,1981年5月11日生。被申请人:李国雨,男,1974年10月22日生。被申请人:文利,女,1974年6月22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文利所有的道口镇美丽桃园10号楼2单元1楼东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耿建达所有的豫EA8G**号小型轿车及耿新同所有的豫EA9R**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文利所有的道口镇美丽桃园10号楼2单元1楼东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担保、抵押、损坏。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刘海英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