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红星、周丛军与周丛军、宜城市立盛棉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103号原告张红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史发忠,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晋敏荣,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丛军,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常华,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城市立盛棉业有限公司(一下简称立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立友,立盛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义龙,宜城市鄢城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星诉被告周丛军、立盛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梅华负担。审判员李春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白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