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蚌埠申徽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利源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申徽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蚌埠市利源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45号原告:蚌埠申徽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汪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光孝,该公司员工。被告:蚌埠市利源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定代表人:赵连坤,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蚌埠申徽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利源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申徽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为772元,由原告蚌埠申徽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