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民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抚养费人民币30000元。本案查明,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的执行申请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