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武兴利与陕西顺腾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兴利,陕西顺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654号原告武兴利,男,198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被告陕西顺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王家畔村。法定代表人王和平,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兴利与被告陕西顺腾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塬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神民初字第016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5月9日给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塬远代理审判员 高云岗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秀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