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明辉与被执行人武飞欠农资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辉,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辉,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皖霍邱县人,个体户,初中文化,住霍邱县城西湖乡。被执行人:武飞(武章飞),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皖霍邱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霍邱县城西湖乡。申请执行人王明辉与被执行人武飞欠农资款纠纷一案,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霍民二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丙 华审判员 谢 宝 平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洋(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