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关金宝诉被告敖特更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金宝,敖特更其其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499-1号原告关金宝,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敖特更其其格,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发展和改革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金宝诉被告敖特更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敖特更其其格的个人账户予以冻结,原告关金宝自愿将其所有的雅阁牌小轿车(车牌号为蒙KHK9**号)一辆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敖特更其其格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二、依法原告关金宝所有的雅阁牌小轿车(车牌号为蒙KHK9**号)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娜仁塔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亚 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