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严洲春与范可群、杨承团、林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洲春,范可群,杨承团,林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95号原告严洲春,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被告范可群,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被告杨承团,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林彩凤,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洲春与被告范可群、杨承团、林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洲春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可群、杨承团、林彩凤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洲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人民币1157.5元,由原告严洲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成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初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