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岑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岑某甲,农民。被告:孙某。原告岑某甲为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溢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原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岑诗思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债务200000元依法分割。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岑某乙。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岑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岑某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