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芙英与湖北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芙英,湖北楚城置业有限公司,贾荣华,贾平,湖北荣万佳照明有限公司,宜城市荣华新型建筑材料厂,湖北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王芙英,女,194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退休职工,住襄阳市。被执行人湖北楚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法定代表人贾荣华,楚城置业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贾荣华,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湖北楚城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宜城市。被执行人贾平,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湖北楚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住址同贾荣华,系贾荣华儿子。被执行人湖北荣万佳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法定代表人贾荣华,荣万佳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城市荣华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宜城市。负责人汪俊风,荣华建材���厂长。被执行人湖北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法定代表人贾荣华,昌美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芙英与湖北楚城置业有限公司、贾荣华、贾平、湖北荣万佳照明有限公司、宜城市荣华新型建筑材料厂、湖北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陈友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