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06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299号原告刘×1,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涛,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原告刘×1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世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1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涛与被告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2008年7月育有一子刘×2,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后来双方性格不和交流太少,自2015年1月至今已经分室居住,现我要求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我们婚后双方确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还有感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们还在一起生活没有分居,我愿意为了家庭,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2008年7月育有一子刘×2,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现双方携儿子共同居住于原告祖父承租的一居室公房内,双方名下无房产。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中国银行账号、收入证明、协议书、名片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宽容,遇有矛盾协商解决。原、被告婚后感情开始较好,后来虽因家务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均应采取积极态度化解矛盾。原、被告结婚多年,更需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本院审理期间,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愿与原告继续维持家庭,对此原告亦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为改善夫妻关系做出努力。鉴于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未举有效证据,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潘世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虹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