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7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程月丹、朱沐欣、朱炫辉、朱炫钰与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鸟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月丹,朱沐欣,朱炫辉,朱炫钰,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鸟屿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778-1号原告程月丹,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朱沐欣,女,2001年4月3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朱炫辉,男,2004年7月11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朱炫钰,女,2004年7月11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朱沐欣、朱炫辉、朱炫钰的法定代理人程月丹,系其母亲。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长灼,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鸟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鸟屿村。法定代表人蒋玉生,村民主任。原告程月丹、朱沐欣、朱炫辉、朱炫钰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鸟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