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法执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颜涛诉舞钢华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389-1号申请人马颜涛被执行人舞钢华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舞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舞钢华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海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