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殷亮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陈立秋,深圳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472号原告殷亮,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委托代理人杨书彬,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雪峰,住址广东省遂溪县。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竹,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蕾,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深圳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02号彭年广场35楼3557室。法定代表人陈立秋。第三人陈立秋。原告殷亮不服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工商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上述规定,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因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殷亮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劭辉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艳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