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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1992年3月5日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90年7月29日生。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功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