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郑笔涛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笔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175号罪犯郑笔涛,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渝北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笔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2012年3月15日,本院于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583号刑事判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0月28日,本院于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63号刑事判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2月2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7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42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刘帮凡、江恬恬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女子监狱工作人员蔡凌、罪犯郑笔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郑笔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减刑建议无异议,减刑幅度由人民法院裁量。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笔涛在服刑期间获四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郑笔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笔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