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郝爱国与王茂忠、李永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郝爱国,王茂忠,李永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4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郝爱国,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茂忠,男,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委托代理人:韩宇祥,天津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永久,男,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组织机构代码:75402020-0。代表人:李庆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鑫,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再审申请人郝爱国因与被申请人王茂忠、李永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三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分别于2015年4月7日、2015年4月20日和2015年6月1日三次向再审申请人郝爱国发出传票,通知其到法庭接受询问,但郝爱国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郝爱国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黄 耀 建代理审判员 张胜代理审判员王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军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