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伍惠芳与杨春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惠芳,杨春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65号原告:伍惠芳,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被告:杨春娇,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惠芳诉被告杨春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惠芳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惠芳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伍惠芳负担(原告伍惠芳已付363元)。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双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