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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鲍岳鸣与宁波市鄞州古林孝榜汽车租赁服务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岳鸣,宁波市鄞州古林孝榜汽车租赁服务部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276号原告:鲍岳鸣,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周颖慧。委托代理人:苏志敖。被告:宁波市鄞州古林孝榜汽车租赁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岳鸣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古林孝榜汽车租赁服务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岳鸣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古林孝榜汽车租赁服务部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岳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岳鸣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古林孝榜汽车租赁服务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岳鸣负担。审 判 员  汪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