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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建鹏与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村民委员会、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第一村民小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鹏,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村民委员会,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承民初字1661号原告周建鹏。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文福。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晓云。原告周建鹏与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村民委员会、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第一村民小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春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鹏、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文福及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第一村民小组的负责人李晓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建鹏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6日签订了树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一切审批砍伐手续,合同履行到2013年,由于被告没有该树木林权证,造成中止。期间被告方和原告多次到林业部门查询林权证是否存在,结果没有林权证,经协商由原告办理,我2014年12月2日为被告领回林权证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拒不提供相应的审批砍伐手续,林业部门不能公示。我多次到林业部门办理各项手续,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买卖合同,被告依约为被告办理砍伐审批手续或该买卖树木评估价款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并赔偿我经济损失10,000.00元。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的请求应对一组说,我们村的意思还是让原告把树放了。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第一村民小组辩称:因涉及到后来有四十棵树,我组村民不同意,我们也协助了,但村民不配合。我组不同意赔钱。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合同一份;2、会议记录一份;3、办理手续支出的费用;4、林木伐木申请一份。拟证明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第一村民小组将西山北坡和小沟计2片松树作价4,000.00元卖给原告周建鹏,另答应给原告松树20棵,送骡子工钱用20棵松树抵顶。由于小组没有林权证,原告没有按期砍伐,办理林权证原告支出了部分费用。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村民委员会对1、2、4号证据认可,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第一村民小组不认可以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6日,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第一村民小组与原告周建鹏签订合同书一份,内容为“一、座落,一组西山北坡和小沟计2片,另外,原答应给松树20棵,送骡子工钱用松树20棵抵顶;二、砍伐年限,2012年12月16日至2014年5月1日;三、松树价格,四千元整,批树归乙方,甲方不管批,乙方批树手续由甲方提供(指林权证,小组公章等);……;五、如过期不放树不退款,甲方如提供手续不齐影响放树,甲方在延长乙方2年或全额退款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周建鹏将4,000.00元交给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第一村民小组。由于该片山林没有林权证,始终未能审批采伐。后原告周建鹏办理了林权证,办理采伐审批时需要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签字,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不签字,造成原告周建鹏不能办理审批手续。现原告周建鹏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买卖合同,被告依约为被告办理砍伐审批手续或该买卖树木评估价款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第一村民小组与原告周建鹏2012年12月16日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诚实守信,严格按合同履行,故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第一村民小组应协助原告周建鹏办理树木采伐审批手续并积极配合原告周建鹏履行合同。由于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第一村民小组的原因造成原告周建鹏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按合同第五条规定应延长合同的履行期限。原告周建鹏主张赔偿损失10,000.00元,所提交的证据不充分,本院考虑到原告周建鹏办理林权证的确需要花费,本院确定500.00元。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村民委员会与本案没有关系,故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村民委员会不承担责任。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周建鹏与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第一村民小组2012年12月16日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行该合同;二、由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建鹏经济损失500.00元;三、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村民委员会不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春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