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中刑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何守华等人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守华,张吕钱,王一澈,王德兴,陈荣奎,张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楚中刑终字第78号原公诉机关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守华,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6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大理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吕钱,男,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6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大理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一澈,曾用名王晓东,男,1989年1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大学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6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大理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振,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德兴,曾用名德兴,男,1989年10月31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大学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6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大理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荣奎,曾用名陈斌,男,1987年9月3日生,彝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6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大理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旭,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4年1月2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楚雄市人民法院审理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守华、张吕钱、王德兴、陈荣奎、王一澈、张旭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作出(2015)楚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守华、张吕钱、王一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3年12月17日0时许,被告人何守华、张吕钱、王德兴、陈荣奎等人与被害人刘某在被告人王一澈开的位于大理市大理镇弘圣路柒遇酒吧内喝酒,后王德兴女朋友的妹妹周某甲准备离开酒吧时发现其放在酒吧地下室的包不见,被告人王德兴、何守华、张吕钱、陈荣奎便先后与周某甲到酒吧地下室找包,因看到包是从被害人刘某穿着的大衣里掉出来,被告人何守华、王德兴、张吕钱便对刘某拳打脚踢,因被告人王一澈不准他们在其酒吧里打架,被告人何守华、陈荣奎二人将被害人刘某拉到酒吧门口人行道上,被告人何守华、张吕钱、王德兴、陈荣奎、王一澈先后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何守华将被害人刘某踢倒致其头部着地。被害人刘某于2013年12月17日在大理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颅脑外伤综合症并颅内出血、右前额软组织挫伤。于2014年1月10日被害人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外力作用头部及胸部,致重度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守华、张吕钱、王德兴、陈荣奎、王一澈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刘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何守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人张吕钱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2万元,被告人王德兴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2万元,被告人陈荣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2万元,被告人王一澈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2万元,五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刘某家属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段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我接到保安队长的电话,他说刘某喝醉跌倒了,到了17号早上,我去公司上班就去问刘某的情况,我问他严重吗,他说不严重,到了晚上刘某用保安队长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他头疼让我送他去医院,我送他到大理市二院检查,后医生让他住院。后来我们公司的员工跟我说,他们听到街上的人议论刘某偷人家的东西被打,我就安排公司的人去调取宿舍的视频,在监控里看到17日晚0时许有几个人抬刘某进员工宿舍里面,看到这些后我怀疑刘某是否和他们发生了什么,后来我就到古城派出所报案了。2、报案书,证实刘某2013年12月17日凌晨受伤,昏迷8天,面临生命危险,经调取监控摄像,发现2013年12月17日0时30分,刘某被5名不明身份人员从大理学府66号柒遇酒吧抬回保安宿舍,后保安公司报案的事实。3、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我从2013年12月11日一直到20日都是在上夜班,2013年12月16日至12月17日刘某在上白班,12月17日凌晨队长瞿某某告诉我:”刘某跌倒了,你和我一起去看看”,我们去到房间刘某在睡觉,刘某这个人平常爱喝酒,出事那天闻到他身上有酒味。4、证人周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6日下午18时,我去单位上班到21时左右,刘某自己一个人来到我们值班室,就在值班室和我们闲聊聊到晚上23时许,他就自己一个人离开了。直到12月17日凌晨1时许我们队长瞿某某来和我们说:”刘某出事了,被几个人抬着回来,你们和我去看下,看看他伤得重就把他送去医院去”,我们就去刘某的宿舍看到刘某躺在床上,右眼上面有一道小口,别的地方没有受伤,我们看他伤得不重就回值班室了。5、证人瞿某某证言,证实有四人将刘某抬回宿舍床上,告诉他刘某是小偷,第二天刘某一直没有起来,在床上叫头痛并喘不上气,后送医院医生说是颅内出血。6、证人刘某某证言(2014年1月10日),证实刘某是我的大儿子,他46岁还没有结婚,平常喜欢喝酒,在大理商家有限责任公司当保安。2013年12月18日早上9时,他打电话给我说他跌倒了,我们于当天12时赶到古城,到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找刘某他就说觉得头疼,医生来看就发现他的瞳孔有一只放大,颅内压太高,后于当天下午四点从大理市二院转院到大理附属医院,直到1月10日死亡,在此期间刘某一直昏迷,没有和我们讲过话,后来古城派出所的民警打电话给我,我才知道他是被人打着。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我亲眼看到动手打被害人刘某的有王德兴、华哥、酒吧老板,但是他们几个怎么动手的记不清了,杰哥和陈斌是否动手我就不清楚了。杰哥在地下室的时候动手了,我记得好像打着保安的身上一拳。保安在地下室的时候好像没有跌倒在地上,因为地下室只是随便打了几下打得不重。后来在酒吧外面华哥从前面踢了保安一脚,具体踢到哪个部位我也没有看清,只是看到那个保安被踢倒在地上,后脑勺先着的地,当时还发出很响的一声,所以我的印象较深。8、证人周某乙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我亲眼看到王德兴、华哥(何守华)、杰哥(张吕钱)还有酒吧老板动手打着那个保安,我记得他们四人是用手和脚打的,具体哪个是怎么打的我就记不清了。在地下室时只是拉扯一下保安,保安在地下室没有跌倒。我是事后听我姐她们说,保安是被华哥踢倒在地上的。他们打保安是因为保安偷着我的包,我亲眼看到我的包从保安的衣服里面掉出来,看到这个过程的有我、杰哥、王德兴、陈荣奎。9、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6日20时左右我男朋友王一澈的酒吧地下室闲着有王一澈的朋友陈斌、何守华、王德兴、青青、张吕钱几个人。到了22时左右,来了一个保安找王一澈买酒,我没理他,一会儿张吕钱、陈斌就上来了,张吕钱以为保安是陈斌的朋友,就让保安到地下室去喝酒。23时我男朋友王一澈从外面回来,地下室的那几个人也上来和我们在吧台吹牛,只有保安一个人在地下室。到了17日凌晨,王一澈的这些朋友就说要走了,一个叫青青的女的去地下室找包没找到,陈斌和张吕钱就和她下去找,过了几分钟就听到地下室吵起来了,我看到那个保安躺在地下室的花园里,他们就在那里骂那个保安,王一澈就跟他们说:”你们不要在这里闹,要闹出去闹”,何守华和另外一人就把这个保安架起,把保安从地下室拉到酒吧门口,我就看到何守华、张吕钱、王德兴在那里打保安,我男朋友王一澈也上去打了保安背上两拳,我就把男朋友叫回来酒吧里了。他们动手打了保安后我就看见保安一动不动,后来张吕钱,王德兴,陈斌,何守华就把保安扶回他值班的地方了。10、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7日凌晨,我在柒遇酒吧隔壁的佳惠超市三楼上玩,就听到柒遇酒吧过道门口有张吕钱的声音,声音很大我想是不是出事了,起身到窗口看到王德兴、张吕钱在酒吧门口,王德兴、张吕钱拉着保安,何守华走在保安后面,我男朋友陈荣奎站在过道上,我就喊陈荣奎的名字,他说没有什么事,这时我看到张吕钱、何守华、王德兴和那个保安打在一起,保安睡在地上,张吕钱用脚踢保安的头,何守华双手拎着保安的上衣把保安摔在地上,王德兴也在动手,王一澈也跑到旁边打了保安的腰部几下。11、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6日晚上,具体几点我记不得了,当时我在柒遇酒吧隔壁的佳惠超市三楼上玩,当时我听见门口的路上有吵闹声,我就往窗外看,看见大概有六七个人在柒遇酒吧门口打架,其中有柒遇酒吧的老板、陈斌,还有其他几个我不认识的男的,他们几个在围着一个男的打,他们几个打了一会把那个男的打倒在地上就停手了,之后发生什么事情我也不太清楚,过了一会陈斌就过来超市这边找我们,进来后我们还问他们发生了什么事情,他说他们打的那个人偷了王某某她妹妹的包,他们才打那个人。12、辨认笔录(1)2014年1月14日,证人周某乙对四组1-10号男子照片分别进行辨认,辨认出一个叫何守华的男子,其是博克网吧的老板。辨认出陈荣奎是一家理发店的老板。辨认出王一澈是柒遇酒吧的老板。辨认出张吕钱是外号叫杰哥的男子,其在大理跑黑出租车。(2)2014年1月14日,证人王某某从二组10张不同男子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王一澈是酒吧老板,当时华哥将保安踢倒在地的时候,其就上去用手脚打了保安几下,好像是打在胸口和手。辨认出华哥就是何守华,其用脚踢了保安的正面,然后保安就面朝上的倒了下去,发出比较大的声音。辨认出陈荣奎,见他在旁边。(3)2014年1月15日,证人宋某某对四组10张男子照片分别进行辨认,其无法辨认出在该组照片中的张吕钱。辨认出陈斌站在几个人身旁。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何守华正在打倒在地上的保安。辨认出王一澈站在倒地的保安旁边。(4)2014年1月14日,证人杨某对一组10张男子照片分别进行辨认,其辨认出陈斌围在保安旁边,保安躺在地上。(5)2014年1月16日,王德兴对四组10张男子照片分别进行辨认,辨认出陈斌(陈荣奎)在酒吧地下室和酒吧外面都打着保安,但是没有打着他的头。辨认出张吕钱在地下室和酒吧门口都打着保安,保安倒地以后还踢着保安的腰部二脚。辨认出何守华用手、脚打着保安,还用一只脚正面踢着保安,导致保安直接倒地后脑勺砸在地上。辨认出王一澈是老板,在地下室有没有打不确定,但在保安倒地以后,用手肘打了保安胸口几下。(6)2014年1月1日,王一澈对4组10张男子照片分别进行辨认,辨认出陈斌当时在场。辨认出张吕钱当晚动手打着保安。辨认出何守华将保安推倒在人行道上就开始殴打保安。(7)2014年1月16日,张吕钱对3组10张男子照片分别进行辨认,辨认出王一澈在酒吧地下室和酒吧门口都动手打着保安,打着保安的胸口。辨认出何守华在地下室和酒吧门口都打着保安,并用脚踢着保安,致保安后脑勺直接砸在地上。辨认出陈斌在现场,但不能确定其是否动手。(8)2014年1月16日,陈荣奎对2组10张男子照片分别进行辨认,辨认出张吕钱在地下室和酒吧门口和王德兴、华哥三个人围着保安打。(9)2014年1月16日,何守华对一组10张男子照片分别进行辨认,其辨认出陈斌,但没有注意看是否打着保安。1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27日12时58分,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民警接警后对刘某被打一案进行现场勘查,该现场位于大理市大理镇弘圣路学府商家6-66号商铺”柒遇酒吧”,该酒吧位于弘圣路东侧路边,西侧正对大理学院古城校区大门。进入酒吧内为酒吧二层,吧台后有一楼梯可通往酒吧一层,一层为一室一卫一花园结构。在现场未发现打斗痕迹及血样斑迹。14、现场平面图、照片,证实被告人何守华、张吕钱、王德兴、王一澈、陈荣奎分别对现场进行了指认,证实本案2013年12月16日晚上至17日凌晨中殴打被害人的现场。15、尸体鉴定结论、死亡证明,证实死者刘某系外力作用于头部及胸部,致重度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月10日死亡。16、提取笔录、DNA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刘某某和张庆云是被害人刘某的生父和生母。17、被告人何守华供述,证实2013年12月16日21时许,我和张吕钱、清音(周某乙)在柒遇酒吧地下室闲,后酒吧老板王一澈和陈斌也和我们喝酒,22时许有个学府商家40多岁的保安进来喝酒。23时许王德兴也进来地下室和我们喝酒,然后我们几个来二楼烤火,烤了会清音就下地下室去找包,她下去后上来说她的包不在地下室,王德兴和张吕钱和她去地下室找,我和陈斌后下去,看到王德兴和张吕钱打着那个保安,那个保安躺在地上,我和陈斌将保安扶到酒吧外面的人行道上,我和张吕钱、王德兴、王一澈殴打保安,打结束后我把保安从地上拉起来,保安站起来后又滑倒在地上,我们怕保安冷着就将他扶回了保安值班的地方,后来各自回家了。18、被告人王德兴供述,证实我女朋友叫王某某,她妹叫周某乙,我们于2013年12月16日晚上11点40左右,一起到柒遇酒吧,看见何守华、杰哥、柒遇酒吧的老板澈哥、陈斌还有一个保安他们在那里唱歌、喝酒。大约到17日凌晨我们就觉得地下室冷上去一楼烤火,当时就剩下保安一人睡在地下室的沙发上,我跟华哥说我们三个要回去了,我女朋友的妹妹下去拿包,过了会她上来告诉我她的包不见了,我和陈斌下去帮她找,下去后发现在地下室的保安不见了,地下室那有个小花园,我们就把门打开后看到保安在里面,我问他有没有看见一个包,那个保安说没有,但是我们听到有东西掉在地上的声音,看了看是包从这个保安的身上掉下来。之后我就问保安包是他偷的吗,他说不是他偷的,然后我就动手打他,之后陈斌和酒吧老板也上前去打他,他也还手了几下,后老板说别在酒吧打,我们就把他拉到酒吧外面的人行道上,我们就继续问他东西给是他偷的,他说不是,我跟何守华说了这个事情,何守华冲上去就踢了保安的肚子一脚,保安就倒下了头砸在人行道的石头上,杰哥(张吕钱)踢了保安的腰上一脚,陈荣奎用脚踢了保安的腿,酒吧老板(王一澈)用手肘打了保安的前胸几下,然后保安就不动了,但嘴里叫着别打他,我们打完后怕他冷就将他抬回他们值班睡觉的地方。19、被告人张吕钱供述,证实2013年12月16日晚,我和朋友王德兴,陈斌、网吧老板何守华,王德兴的女朋友王某某,王某某的妹妹青青在柒遇酒吧玩。23时许有个大理学院学府商家的保安也进来喝酒。后来我们就到一楼去烤火,只有那个保安在地下室喝酒,差不多凌晨一点多我们准备走,青青说她的包在地下室要下去拿包,一会儿就听见她上来说她的包不见了,我们听到后就到地下室,青青和王德兴已在地下室,当时保安用手抱着大衣,王德兴问保安有没有见包,保安说没有见到,王德兴就拉扯保安,包就从保安的大衣里面掉出来,我们当时都很生气,就上去把他拉住打了他几下,把他打坐在地上。后酒吧老板说不要在他酒吧里乱,把他拉出去,后我们就将保安拉到酒吧门口人行道上,我们就骂保安,我骂他时我打着他的脸两巴掌,我们越骂越生气,就一起上去打保安,但是谁先动手记不清了,我们用拳头打他、用脚踢他,都是打他的身子和腿,我用脚踢了保安臀部两脚,后旁边人劝不要打了,我们就没有打了,让保安自己站起来,他站起来后何守华过来一脚踢在保安胸口上,保安就面部朝上倒在地上。20、被告人王一澈供述,证实2013年12月16日下午,我和我表哥,嫂子一起吃饭,吃饭后回我的酒吧,由于酒吧的小工跟我说地下室有人了,我就跟我表哥和嫂子说地下室有人唱不成歌了,我们就出去订房间,我们回到酒吧时已经十一点多了,我们就在一楼烤火,地下室里有六个男的,两个女的,我认识的有德兴、阿钱、华哥、陈斌,过会地下室的人就说要走了让我结账,这时有个叫青青的女的说他的包在地下室不见了,我就听到地下室有人在吵,我就下去地下室看到华哥、阿钱、德兴和一个物业公司的保安,那个保安是坐在我们后花园的地上,我就和他们说不要在酒吧里面乱,要乱么出去乱,随后,何守华也就是华哥把保安架到酒吧外面的人行道上,华哥放手后,保安就一条的睡在地上,我当时在门口看到阿杰、陈斌、德兴、华哥他们几个在我的酒吧的人行道上围着打保安,由于想到他在我的酒吧里偷东西,我也生气就冲上去打了保安的背上三拳,其中何守华将保安推倒在地上砸着头。然后我就回酒吧门口站着,何守华也没有再打了,他们把保安扶回了值班的地方。21、被告人陈荣奎供述,证实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大概21时许我去柒遇酒吧闲,看到何守华、张吕钱、王德兴、王德兴的女朋友,她的妹妹青音,我们就一起在地下室喝酒,旁边的商业区的保安也来喝酒,我们觉得地下室太冷了然后就上去一楼烤火,烤了会儿王德兴他们说要走了,清音就下去地下室拿她的包,她下去后说包不见了,然后王德兴就和她下去找,过会后就听到地下室有些乱,我就下去看到何守华、王德兴、张吕钱在花园里打保安,过会儿酒吧老板王一澈就说有什么事出去处理不要在酒吧里乱,王德兴、张吕钱、何守华就将那个保安拖到了酒吧外面,过了一小会儿他们就进来了,进来后何守华就说外面太冷了,给会冷着保安,要不把他扶回他值班的地方,然后我们五个人把保安扶回他值班的地方了,到保安室门口华哥跟保安队长说你们的这个保安偷东西,被我们打着,现在给你们送回来了,之后我们就继续回酒吧烤火。22、调解协议、执行款收据、领条、谅解书,证实五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家属经济损失的事实。二、2013年12月2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何守华在大理市大理镇善德居一期门卫室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何守华邀约张吕钱、张旭、陈荣奎共同殴打被害人张某乙,将被害人张某乙鼻骨、肋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两处乙级)。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守华、张吕钱、陈荣奎、张旭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张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人共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乙经济损失4万元,四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张某乙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及报案,证实2013年12月24日0时30分左右,当时我在尚德居门卫室值班,就有一个尚德居的租房户骑着摩托车要出门,他一直按喇叭,我就告诉他不要按了会影响别人休息的,那个男的就把他的摩托车推倒在地上,我就把他的摩托车扶了起来,然后他就扯着我的衣服打电话叫人,过了几分钟后就有一张红色的夏利车进来,上面下来6-7个男的,手里面还拿着钢管和啤酒瓶,他们下车后就冲过来帮那个男的来打我,他们把我打倒在地上就停下来了,然后骑摩托的那个男的把我手里的橡胶棍拿了过去打我十几下,其他人就都跑了。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3日晚9点多10点左右,我和何守华、张吕钱、柒遇酒吧老板王一澈、张旭等人在柒遇酒吧地下室喝酒,喝到晚上11点多些,何守华说他要回家了。他才走了几分钟,张旭就对我们说:”走,走,走,快点快点。”他边说边从地下室跑上去,当时我们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我、王一澈、张吕钱就跟着张旭上去,到柒遇酒吧门口,张旭就开着他的车拉我们到尚德居小区门口,就看到一保安和何守华对站着,相互推对方,保安看到我们来后就说他错了,何守华说谁叫你刚才打我,他边说边用橡胶棍打保安。这时张旭对我说,你把我的车先开回去,接着我就把车开回去了,我开回去后他们还没有回来,我又把车开下去接他们,他们已经走着路回来了。3、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凌晨0点30分左右,我同事张某乙在隔壁门卫室值班,我在尚德居员工宿舍里睡觉,后我听到我们值班室这里有人在争吵,我就起来看到我们值班室这里有一伙人,我同事张某乙站在值班室里面,我还听见张某乙说我错了,然后那伙人其中的一个就将张某乙手中的橡胶棍抢过来打张某乙,然后我就去旁边打电话给领导,领导说让我报警,我于同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报了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3年12月24日0时20分,在大理市大理镇寺登巷善德居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大理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出警进行现场勘查,该现场位于大理市大理镇寺登巷善德居一期门卫室门口,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5、现场辨认笔录:(1)被告人何守华对现场进行指认,证实是因其和保安发生纠纷拉扯起来,其打电话叫张吕钱等人下来帮忙,后张吕钱、张旭、陈斌四个人下来到,几个人围着保安打;其从地上捡得一根保安用的橡胶棍打着他的肩膀上一棍。(2)被告人张吕钱对现场进行指认,其参与在这里打着一个小区的保安,当晚上华哥给其打电话说他与保安有争执,后其与张旭等人到现场打了保安。(3)被告人陈荣奎对现场进行指认,其参与在这里打着一小区里的保安,当晚华哥打电话给小钱说被打叫去帮忙,其和小钱、洱源、张旭到现场,见华哥和保安拉扯着,他们就一起去帮华哥打保安,作案时有华哥、小钱、洱源、张旭、学生会酒吧阿唐。(4)被告人张旭对现场进行指认,证实何守华打电话给小钱说善德居小区的保安打着他,他们就一起下去小区帮忙他打着那个保安。作案时有其、小钱、陈斌、何守华,打完后回到阿澈的酒吧。6、鉴定意见,证实张某乙在此次事件中致:1、鼻骨粉碎性骨折;2、左第9、10肋骨骨折(断端移位);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伤情为轻伤乙级。7、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2月19日8时20分公安机关民警在善德居小区一期门卫室发现一橡胶棍,经询问朱某某,称正是张某乙被打时佩戴的警根,后民警对该警棍进行提取。8、病历证明及费用清单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张某乙的伤情、治疗的情况。9、视听资料,证实张某乙被人伤害一案案发时有六、七人到达案发现场,有的手中还拿着工具,其中有疑似本案的4名被告人均在现场。10、辨认笔录①2014年1月13日,张某乙对4组10张男子照片分别进行辨认,(照片中分别含有张吕钱、陈荣奎、王一澈)经其分别进行辨认,辨认不出三组照片中有打伤他的人;在其中一组照片中辨认出何守华就是打伤他的其中一个人之一,在案发当晚和其发生争执的人。②证人朱某某分别对10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2013年12月24日0时20分至40分许,在大理市善德居一期门卫室门口与张某乙发生争执并叫人殴打张某乙及夺过张某乙的橡胶棍将张某乙打伤的人是何守华;被告人张吕钱案发时在现场参与打架,但没有使用工具。11、被告人何守华供述,证实就在柒遇酒吧打人这件事情过后六七天左右的一个晚上,我来到小区的门口,我就按喇叭,保安就从沙发上起来说:”你再按我就不开。”我听着生气就再按了一下喇叭,那个保安就冲出来用手指着我说:”你有本事再按。”我就又再按了一下,结果保安就到值班室拿出了一根橡胶棍,他推了一下我,我的电动车就倒了,然后我们就扭打起来。我掏出手机给我朋友打个电话,具体打给哪个我现在也记不清了,过了四五分钟张吕钱、张旭、陈荣奎他们几个开着张旭的红色夏利车就来了,一下车他们没说什么就与我一起围上去打了保安,参与打架的有我、张吕钱、张旭、陈斌四人。12、被告人张吕钱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3日晚23时30分,何守华打给我电话说,他骑电动车回善德居,保安不给他开门,还说要用橡胶棍打他,我就从大理学院门口跑下去找何守华,跑了一小会就看到张旭开着红色的夏利车还有陈斌和另外两个人,我就和他们一起坐车下去到了善德居后就看到何守华和保安扭打起来,张旭、陈斌就去打保安,何守华还用橡胶棍打了保安的左肩,我劝何守华不要打了,然后我就去找我的朋友了。13、被告人王一澈供述,证实其没有参与殴打本案被害人,且其并没有到打架现场,其到半路遇到打架回来的何守华等人,其就回他们的酒吧了。14、被告人陈荣奎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3日晚20时,张吕钱说他和何守华约我们去柒遇酒吧喝酒,何守华约着张旭来酒吧玩,坐了一会何守华就走了,不一会何守华就给张吕钱打电话说他被人用棍子打了让我们去帮他,我们就开着张旭的车下去看情况,去到尚德居就看到何守华和那个保安在厮打,我们几个人有我、张吕钱、”洱源”、张旭、学生会酒吧老板阿唐我们几个人,除了”洱源”没有动手打外,我们几个人都动手打了保安,但我们只是对保安脚踢手打,没有拿东西打,我用双手推了保安背部几下,保安手里拿着警棍被我们打落在地上,然后何守华用警棍打了保安的肩膀一下,之后我们就没动手打了。15、被告人张旭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3日晚9点多10点左右,我与何守华、王一澈、张吕钱、”洱源”等人在柒遇酒吧喝酒,何守华先走了。后张吕钱接到个电话,是何守华打来的说他被一个人打着让我们过去,我们开着我的夏利车就去了,到了尚德居门口就看到何守华和保安在扭打,保安的手里拿着一根橡胶棍,下车后张吕钱就踢了保安一脚,然后我们几个也就围上去打了保安,我们都没有用工具,就用手打了几下就没打了。16、证人和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何守华、张旭、阿钱、王一澈、陈斌、洱源等人在柒遇酒吧喝酒,11时20分许何守华就走了,后阿钱接到一个电话,他说华哥被人家打着,叫我们一起下去。我、张旭开车直接到善德居一期门口,下车后我看到华哥和一个保安在小区门卫室门口面对面的站着,两个人相互推扯着。小钱就跑过去推给保安胸口一把,华哥就对保安说”你不是要打我嘛,么你打嘛”,后面华哥就用拳头打了保安上身,一边打一边骂,后小钱是否动手我不清楚了,华哥将保安手里的胶棍夺过来,用胶棍打给保安身上三、四下。17、调解协议、领条、谅解书,证实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综合证据:1、被告人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传讯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1)刘某被人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由段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26日对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何守华、王德兴、张吕钱、王一澈、陈荣奎于2013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证实被害人张某乙被人故意伤害一案由其及同事朱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2014年1月16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张旭于2014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于2014年1月2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害人刘某2013年12月16日20时00分至2013年12月17日00时,在大理弘圣路柒遇酒吧门口被一伙身份不明的男子殴打,致使其头部受伤入院治疗,2014年1月10日死亡。经调查、访问张吕钱有重大嫌疑,2013年12月26日13时50分大理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将张吕钱抓获归案,经审讯张吕钱交代王德兴、陈荣奎参与了本案,2013年12月26日大理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抓获王德兴、陈荣奎;经讯问,几人供述柒遇酒吧老板王一澈、博克网吧老板何守华参与了本案,后民警传唤王一澈、何守华到派出所接受讯问。2014年1月16日,民警通过情报信息系统对姓名为”张旭”的人进行排查,经排查一名叫张旭的人家住大理古城复兴路44号,核实对方身份后便电话通知张旭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4年1月17日10时许,张旭到大理市古城派出所刑侦中队接受调查。3、户籍调查函、户口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本案六名被告人何守华、张吕钱、王德兴、王一澈、陈荣奎、张旭的身份情况,作案时均系成年人,在辖区内均无犯罪记录。原判认为,被告人何守华、张吕钱、王德兴、陈荣奎、王一澈共同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被害人刘某死亡;被告人何守华、张吕钱、陈荣奎、张旭共同对张某乙进行殴打,造成张某乙轻伤,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守华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将被害人刘某踢倒致其头部着地,以及邀约张吕钱、陈荣奎、张旭共同殴打被害人张某乙,认定被告人何守华属主犯;其余五被告人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亲属和被害人张某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何守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被告人张吕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被告人王德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被告人陈荣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被告人王一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被告人张旭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橡胶棍一根,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何守华上诉提出,1、导致被害人刘某后脑部着地是几个人的共同行为,不是他一人的行为;2、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他到派出所他就去了,且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3、他的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原判认定他为主犯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他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张吕钱上诉提出,原判量刑不平衡,对他的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他改判三年有期徒刑。原审被告人王一澈上诉提出,1、他殴打被害人的原因与其他被告人不同,他的作用较小,系从犯;2、他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3、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他判处缓刑。辩护人提出,1、王一澈系从犯;2、王一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3、王一澈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二审法院对其判处缓刑。原审被告人王德兴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陈荣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判处缓刑。原审被告人张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证据经原审确认,二审据以定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守华、张吕钱、王一澈及原审被告人王德兴、陈荣奎,因朋友丢失的包从被害人刘某身上发现后,共同对刘某进行殴打,致刘某颅脑损伤死亡;上诉人何守华还因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争执后,邀约原审被告人张吕钱、陈荣奎、张旭共同殴打张某乙,致张某乙轻伤,六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伤害刘某过程中,何守华不仅在两个地点参与殴打被害人刘某,还将刘某踢倒致其后脑部着地,而后脑部着地是造成刘某颅脑损伤的主要原因;在共同伤害张某乙过程中,何守华积极邀约其他被告人参与,因此,何守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吕钱、王德兴、陈荣奎、王一澈、张旭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系从犯。何守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通过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张吕钱、王德兴、陈荣奎、王一澈、张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通过积极赔偿,也获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可减轻处罚,且张旭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轻微,作用较小,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何守华上诉提出其不是主犯,根据在案证据证实,是何守华的行为致被害人刘某后脑部着地,且后脑部着地是造成刘某颅脑损伤的主要原因,故其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何守华上诉还提出其有自首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何守华是在司法机关掌握犯罪线索后通知到案,没有主动投案情节,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坦白认罪,不构成自首,故其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张吕钱上诉提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根据本案事实,张吕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与王德兴相当,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其上诉理由予以采纳。王一澈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判处缓刑,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王一澈属于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通过积极赔偿,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以弥补,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王一澈不仅赔偿较多,对刘某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的调解起到了关键作用,王一澈还属于初犯,有良好的帮教条件,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判处缓刑,故对王一澈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陈荣奎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王一澈相当,也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判处缓刑。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及量刑不当,应作部分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第一、三、六、七项,即被告人何守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王德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旭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橡胶棍一根,依法予以没收。二、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第二、四、五项,即被告人张吕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陈荣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一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吕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一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五、原审被告人陈荣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孔俊审判员 杨培松审判员 张 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