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关健荣与张焕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健荣,张焕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65号原告关健荣,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开平市人。被告张焕卓,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原告关健荣诉被告张焕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荣坤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健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焕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健荣诉称:被告张焕卓以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7月16日向原告借款230000元,定于2014年8月10日清还。但被告张焕卓没有按约定清还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讨借款,但被告以各种借口一直拖欠。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张焕卓立即偿还借款230000元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关健荣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原件一张,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被告张焕卓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经庭审核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证明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查明并确认的事实如下:2014年7月16日,被告张焕卓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30000元,定于2014年8月10日清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焕卓不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遂成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期限届满后不履行还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清还借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焕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焕卓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230000元给原告关健荣。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7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焕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荣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佩瑶李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