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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明与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许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395号原告:杨明。被告:许琴。原告杨明诉被告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明于2015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琴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被告因家庭所需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该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向其出具借条一份。现经过原告催讨,被告并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被告经原告催讨后,在合理期限内并未归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许琴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合法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琴归还原告杨明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许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窦颖东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卡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