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旭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旭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719号罪犯王旭峰,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穗番法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旭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王旭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旭峰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5月11日至2015年4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该犯累计扣6分(2013年2月18日因不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吸烟被扣2分,2013年5月16日因殴打他犯被扣3分,2014年12月28日因生产欠产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执行人民币5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旭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且在本考核期内因有严重违纪行为被一次性扣3分,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旭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 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