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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申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孙庆叶、王军与宋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庆叶,王军,宋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1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庆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陶增田,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军,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陶增田、商志宝,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莹,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再审申请人孙庆叶、王军因与被申请人宋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对本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庆叶、王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景学武代理审判员  王秋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