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克飞、五河县沫河口航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克飞,五河县沫河口航运公司,泰州市锦泰造船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克飞,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被执行人:五河县沫河口航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泰州市锦泰造船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河农商行)与朱克飞、五河县沫河口航运公司、泰州市锦泰造船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五河农商行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五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五河农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