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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希文与张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文,张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96号申请人刘希文,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干部。被申请人张英国,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申请人刘希文与被申请人张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为刘希文所有的房屋。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确系刘希文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刘希文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兆麟区,北房权证兆麟区字第S201307××××号,建筑面积81.1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66.31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