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二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志文与陈文胜、李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文,陈文胜,李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186号原告:李志文。被告:陈文胜。被告:李文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文诉被告陈文胜、李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文于201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文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志文负担。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