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经少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魏宗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魏宗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经少民初字第3号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陈良锋,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城口县人,住址:重庆市城口县。委托代理人:余奕,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宗德,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熊时龙,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魏宗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与被告魏宗德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为584.5元,由原告陈某审 判 长  熊滨滨审 判 员  陈艳平人民陪审员  邹开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