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与宋建忠、白玲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宋建忠,白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99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被执行人宋建忠,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玲英,女,198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2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被执行人由宋建忠、白玲英偿还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从2013年12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9.9‰计算;2014年5月22日起至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原合同月利率9.9‰上浮50%计算);并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申请执行费84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以付清款项,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