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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刑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艾麦提.亚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麦提˙亚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刑初字第006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麦提˙亚森,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5)698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月18日21时许,艾麦提˙亚森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大融城外2号通道处,趁被害人唐某不备之机,将唐某放在衣服口袋内的一部价值2105元的三星SM-N9002型手机扒出。公安反扒人员随即将其抓获,查获了被扒的手机(已发还唐某)。当日,艾麦提˙亚森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寻机逃脱。2015年3月8日,艾麦提˙亚森因扒窃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抓获,2015年5月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2015年6月3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将艾麦提˙亚森提押至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羁押。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艾麦提˙亚森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艾麦提˙亚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并认为,本案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艾麦提˙亚森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艾麦提˙亚森对此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麦提˙亚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刑期折抵八十八日。)二、追回的被盗三星SM-N9002型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唐某(已发还)。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