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影与被告赵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影,赵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
全文
原 告 刘 影 与 被 告 赵 军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刘影。被告:赵军。原告刘影与被告赵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影到庭参加诉讼,赵军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影诉称:2005年9月15日我与被告赵军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赵天宇,2006年6月14日生,现随被告一居生活。2012年12月末被告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来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请求被告抚养女孩赵天宇。赵军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5日原告刘影与被告赵军登记结婚。2006年6月14日生育女孩赵天宇。2012年12月末被告携孩子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出具的前郭县乌兰图嘎镇太力伯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信一件。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满二年,依法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前郭县乌兰图嘎镇太力伯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信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婚后生育女孩赵天宇,随被告生活,应由被告抚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影与被告赵军离婚。婚后生育女孩赵天宇由被告抚养。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长荣人民陪审员 孟昭海人民陪审员 岳嵩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苗树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