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临朐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经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经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临朐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滨河西路5177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吕炳毅,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经洪。本院在原告临朐县碧桂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经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朐县碧桂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经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朐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经洪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朐县碧桂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14元减半收取72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宝审 判 员 孙洪魁人民陪审员 谭 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广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