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山东明联置业有限公司与姜宝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明联置业有限公司,姜宝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646号原告:山东明联置业有限公司,住址海阳市旅游度假区黄家村。法定代表人:许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云海。被告:姜宝国。原告山东明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宝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了送达,被告姜宝国不在指定位置未能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明联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姜宝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雪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