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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5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韩保全诉赵海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保全,赵海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594-1号原告韩保全,男,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海林,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保全诉被告赵海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XX震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义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