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5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韩保全诉赵海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保全,赵海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594-1号原告韩保全,男,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海林,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保全诉被告赵海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XX震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义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