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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崔某与葛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葛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075号原告崔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冷广亨。被告葛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葛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