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与孔令明、张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孔令明,张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15号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吴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广志,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兴旺,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孔令明,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张会,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诉被告孔令明、张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孔令明、张会银行存款426473.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孔令明、张会存款426473.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一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福林 更多数据: